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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
(共计261项)
发布日期:2017-12-21浏览次数: 字号:[ ]

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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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及以下实施的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2 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3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5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九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
6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7 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设施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8 供电营业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9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教育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山东省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0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省科技厅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2013年5月修改)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4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实施机关为公安部。
????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17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18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设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19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备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0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财政厅 ????1.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3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3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6项明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88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5.《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7项改为后置审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25 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89项明确“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征得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书面同意。”
26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27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8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0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7月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乙、丙级、事务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城建[1995]383号):“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 供热经营许可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4〕26号)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含下游供热企业总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源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批准颁发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3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第七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3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38 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单位资质审批(乙级、丙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审批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0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资质审批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2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43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建房〔2013〕151号)“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4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三级)核准 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48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4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12项改为后置审批。
5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13项改为后置审批。
5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14项改为后置审批。
5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条件、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3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5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5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6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1.《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交通部令第1号,2013年8月交通部令第9号修订)第八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57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变更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58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9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第7号令修改)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0 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第7号令修改)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61 港口经营业务许可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港航管理机构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7项改为后置审批。
62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3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64 肥料登记审批 省农业厅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医疗器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65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 (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6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省海洋与渔业厅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67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68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通过)第四十九条:“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69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省林业厅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五条:“……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70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省商务厅 ????1.《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 省商务厅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九条:“……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商办发〔2014〕17号)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需经所在地市级(设区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附件1第47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由省商务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3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省文化厅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4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条款)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5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第三款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7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为文化部。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
????5.《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 省文化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8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9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81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42项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2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83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 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第三款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 ? ? ?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
8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附件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具体承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 ? ? ?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二、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86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8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8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3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9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91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第六条:“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9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省环保厅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9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省环保厅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1月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5.《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3年11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73号)。
????6.《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四)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9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9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6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5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97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1年3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98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31项改为后置审批。
99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00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1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102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的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0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04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8项改为后置审批。
105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6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国发〔2014〕27号)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14项改为后置审批。
10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08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省统计局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109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省统计局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110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省质监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3、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 ? ? ? ?????5.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
1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省质监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验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 ? ? ? ? ?????5.《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11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省质监局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 ? ? ? ?????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
11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 省质监局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1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下放至设区市质监部门。
115 计量授权 省质监局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 ? ? ?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5.《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六条:“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116 实验室(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质监局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通过)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通过)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4.《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7.《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2〕114号):“二、职责分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117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8月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118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19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20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安监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21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12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1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2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使用许可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六条:“……(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12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126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监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27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二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28 食品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餐饮服务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9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130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31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
132 药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33 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交易服务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四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变更网站网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等事项的,应填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变更服务范围的原有的资格证书收回,按本规定重新申请,重新审批。”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134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135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136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31项改为后置审批。
13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局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30项改为后置审批。
138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乙级) 省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39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丙级) 省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六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14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81号):“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51项改为后置审批。
14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省政府令第223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4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省畜牧兽医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2013年12月修改,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43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44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畜牧兽医局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2014年7月修改,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8项改为后置审批。
14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2014年7月修改,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10项改为后置审批。
146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4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48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国务院令第238号,2008年5月修订,2016年2月修订)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1年7月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一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49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类许可申请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令第13号)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省国防科工办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15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11项改为后置审批。
152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农机局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明,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并定期接受市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审验。”
153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省国家保密局 ????1.《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5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审批 省国家保密局 ????1.《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审查认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国保发〔2008〕8号)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省国防科工办?
155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省国家保密局 ????1.《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12年8月国保发〔2012〕7号)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156 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质认定 省国家保密局 ????1.《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157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 省文物局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四十八条:“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158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59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 省文物局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九条:“……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160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资质许可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61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省文物局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六条:“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62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省文物局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63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盐务局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3.《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
????4.《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第十八条:“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等,进行多品种食盐生产和加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4 盐资源开发审查 省盐务局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改)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65 制盐许可证核发 省盐务局 ????1.《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3月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改)第十二条:“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
166 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省盐务局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2.《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2013年11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167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省盐务局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2.《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168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16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省政府新闻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务院新闻办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部委(含垂管部门)实施的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2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18项改为后置审批。
3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六条:“国家严格监控第一类化学品的生产。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4 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设施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5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7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8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9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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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部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11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第五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12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3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4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6 工程勘察综合类、专业类甲级资质认定,工程设计综合、行业及专业甲级、专项甲级、部分涉及专业部委的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8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0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21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22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23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
24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5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甲、乙级) 交通运输部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4年4月交通运输部第7号令修改)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26 农作物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7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农业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28 肥料登记审批 农业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 ? ? ?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9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30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国家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31 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国家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第十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35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3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六十五项,项目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7项,项目名称: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3第27项改为后置审批。
3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8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 国家质检总局 ????《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9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4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1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42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5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6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7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 国家保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
49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50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资质审批 国家文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1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保监会。
????2.《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7号,2015年修订)第74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
52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7号,2015年修订)第88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53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6号,2015年修订)第86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
5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07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实施机关:保监会。?
55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实施机关:保监会。
56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58项改为后置审批。
57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 ? ? ? ? ?证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63项明确为后置审批。
58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 ? ? ? ? ?证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64项明确为后置审批。
59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 ? ? ? ? ?证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3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65项明确为后置审批。
60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国务院关于第六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7项:“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项目”第89项“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17项改为后置审批。
61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18项改为后置审批。
62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19项改为后置审批。
63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山东各口岸分支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64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65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 ?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 ? ? ? ?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76项明确为后置审批。
66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67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68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69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 227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70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71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72 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省煤矿安监局 ????1.《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通过,2013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第四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6号,2015年12月22日通过,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7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认定 省煤矿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五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74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 省煤矿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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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省煤矿安监局 ????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6日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 ? ? ? ?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2012年7月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附件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乙级机构申请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中煤炭采选业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5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颁证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76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9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国家能源局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77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52项改为后置审批。
7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后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9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第46项将“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80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81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二条:“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82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55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行业主管部门。?
83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84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5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6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87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88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89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90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甲级) 国家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91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甲级) 国家人防办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92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4月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49项改为后置审批。
*实施机关即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机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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